比吴秀波更“狠”!刚买了商标就遭遇撤三
这两天被雅痞大叔吴秀波联手原配手撕小三陈某的新闻霸屏,一片倒的声音纷纷指责其渣男、太狠。
确实狠,但起码人陈某是直接当事人,也算因果循环。但昆明某公司就比较冤,买了一商标刚做完过户没多久就被人申请撤三,钱花了最后商标没有了,堪比无妄之灾。
撤三,学名“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资源有限,取名难、注册难,设立这一制度,可以清除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抑制恶意抢注,鼓励真正使用人积极使用商标,使商标能够体现它本身的市场价值。
撤三申请,按照撤销项目可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如果撤销是针对全部的核对项目提出的,商标注册人只需在部分项目上提供使用证据即可维持该商标的全部核定项目;如果撤销是针对部分项目提出的,那么注册人就必须针对被申请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举证,否则将导致被申请项目予以撤销。
因为撤销理由相对比较简单,不需要撤三申请人提交实质性的调查证据,该项业务的申请已经成为许多人新注册商标、进行驳回复审的重要辅助工具,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起算时间,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
但曾经经过异议程序的商标,注册满3年,应该以注册公告时间为开始时间,而不是专用权期限开始时间。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使用证据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以及其对应的发票,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展会印刷品等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未能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应该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局在收到撤三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3个月。对于商标局最后给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篇说到的昆明这家公司,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可以提供转让人在此之前的使用证据,或者核准转让之后自己的使用证据。
哪怕自己只使用了一天,只要有连贯性的使用证据,就可以保全该商标。但因均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局最终作出撤销决定。
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应该以使用为主,正常使用注册才是常道,减少傍大牌、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局设置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等多道法律程序,终归是要让不合理所得,还回去。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并不是有证书就万无一失,也要增加关注度,确实未使用的,可以在注册快满3年之前,追加相同注册。既不占便宜也要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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