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之前做好商标权转让工作
公司注销,导致行使商标权的权利主体消亡。在上缴注销公司公章之前做好商标权转让工作。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如果公司注销之后商标需做转让,该如何办理呢?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一年内的,可以凭公司注销证明、公章、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将原商标转让到新的主体名下即可。转让给个人的话,个人要有个体户营业执照,现在仅仅拿身份证是不可以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一、 转让商标申请书
二、 受让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四、(转让方)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五、(转让方)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
六、(转让方)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及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如果清算报告已经明确了所有商标的权属,就不需出示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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