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1) 事由不同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49条,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注册的条件,侵害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
(2) 时限不同
如有撤销理由,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事由的不确定性,您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根据《商标法》第45条,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期限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时限。第二,五年。
(3) 不同的法律后果
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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